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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710号

潘继运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继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10号罪犯潘继运,别名老三,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安徽省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91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30年11月3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维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2)晋刑初字第1914号判决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该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潘继运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服刑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违规3次累计扣3.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止累计达标分19.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继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继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