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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特72号

申请人石东宁与被申请人石学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石东宁,石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特72号申请人石东宁,女,汉族,1966年8月31日生。被申请人石学荣,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指定代理人龚淑琴,女,汉族。申请人石东宁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石学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曾患有恶性淋巴瘤和白血病,因解放战争时期曾经是炮兵,致长期耳聋。十年前,被申请人又被诊断为小脑萎缩和脑梗塞,没有住院治疗,做过一段时间针灸。今年4月2日被申请人摔倒骨折,医院建议长期卧床休息。现其已发展为不能用言语和动作表达自己的意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故诸多事宜无法处理。为此提请本院认定被申请人石学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石学荣与申请人石东宁系父女关系。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石学荣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石学荣既往有“恶性淋巴瘤”、“白血病”病史,具体不详,目前存在听力障碍。据其女儿反映,石学荣十年前被诊断为“小脑萎缩”和“脑梗塞”,曾行针灸治疗,未住院治疗过。目前石学荣表现“糊里糊涂”,不识家人,经常将家人的名字搞错,有时乱讲,称女儿八十二岁,言语内容需要家人猜测,吃饭、大小便不能自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他人照料。石学荣本次精神检查中,神志清楚,呼之有反应,因其听力障碍,难以与其进行有效言语交流,其能对检查人员部分简单指令做出回应,对大部分指令表现不能理解及做出有效反应,理解能力差,对问题理解肤浅,记忆力下降,无法与其进行有效交流,无法得知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鉴于石学荣病史、目前表现及本次检查所见,诊断石学荣目前系血管性痴呆,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鉴定人员的专业资格能够保证本案病例的医学判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石学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辛 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刘春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