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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执476号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鲁建有、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鲁某某,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

被执行人:鲁某某,男。

被执行人: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加

被执行人:舞钢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张某某诉鲁建有、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81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1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限额范围内冻结、划拨(扣划)被执行人鲁建有、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立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等额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等额投资权益、股权;或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额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划拨、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等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操玉江

审判员  水清耀

审判员  马玉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韦春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