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
被执行人:鲁某某,男。
被执行人: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加
被执行人:舞钢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张某某诉鲁建有、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81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1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限额范围内冻结、划拨(扣划)被执行人鲁建有、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立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等额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等额投资权益、股权;或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额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划拨、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等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操玉江
审判员 水清耀
审判员 马玉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韦春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