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晨安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添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晨安电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添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员顾国强、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的财产调查,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所致,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国强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