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马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茅墩环厂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苑立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2民辖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2民辖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工程所在地系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由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刁勇
审 判 员 刘钢
代理
审判员 林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