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332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黎薇,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何妍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谭海清,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万本杰,女,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谭海清、万本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谭海清、万本杰所有的价值为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函所载明的55万元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谭海清、万本杰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悦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