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刑初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刘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宁洛高速上行使至本市境内114KM+800M处时,因未注意交通安全和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追尾撞上同方向停在应急车道的雎善兵驾驶的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苏K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雎善兵当场死亡及乘车人朱某受伤的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周某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周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周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雎善兵的亲属以及被害人朱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两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宁洛高速行使至本市境内114KM+800M处时,因未注意交通安全和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追尾撞上同向停在应急车道的雎善兵驾驶的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苏K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雎善兵当场死亡及乘车人朱某受伤的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驾驶皖C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未注意交通安全和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周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雎善兵的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朱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周某取得了被害人雎善兵的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朱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人李某证言,被害人朱某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