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255-1号原告宁夏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姬卫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自云,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林,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卿,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虎、朱琦萍、徐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卿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在(2015)灵民商初字第255号法律文书中予以表述。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玉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