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069-3号
原告:陈某,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云,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