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2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和吴某甲、乐某到阳新县洋港镇燕窠村大王尖沙坪垴山场的墓地祭祖。被告人吴某使用一次性打火机在坟墓边点燃烟花鞭炮蜡烛等,三人祭拜后离开墓地返回家中。吴某在祭祀完后,由于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未燃尽的火引燃坟上的干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山场过火总面积14.96公顷,其中灌木林地6公顷。当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得知发生山火后来到案发现场,向正在案发现场调查的民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取得阳新县洋港镇燕窠村民委员会及村民群众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物证打火机,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调取证件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失火现场图、户籍证明、申请书、林权证等书证,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柯某、陈某、吴某丁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使用明火祭祀,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引发火灾,致使过火的灌木林面积达6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村民委员会及村民群众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 宇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