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2342-1号原告王再春,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被告金生杰,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艳蓉,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再春与被告金生杰、王艳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艳蓉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金鹰国际村房屋产权产籍、并冻结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连湖花园二区房屋产权产籍。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金生杰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房屋四套的产权产籍,以上六项保全的限额合计为3740862.5元。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艳蓉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金鹰国际村房屋产权产籍;
二、冻结被告王艳蓉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连湖花园二区房屋产权产籍;
三、冻结被告金生杰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室房屋产权产籍;
四、冻结被告金生杰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室房屋产权产籍;
五、冻结被告金生杰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房屋产权产籍;
六、冻结被告金生杰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房屋产权产籍。以上保全价值限于374086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郭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旭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