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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630号

华肖敏、吴振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肖敏,吴振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华肖敏,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吴振和,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华肖敏与被执行人吴振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6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向斌

审 判 员 黄德义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