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62号申请人冯晓兰,女。被执行人祝云,男。申请人冯晓兰与被执行人祝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祝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祝云按已生效的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人冯晓兰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祝云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冯晓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执行费1400元由祝云负担。被执行人祝云自愿将自有牌照为晋L19C**的丰田小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作为担保,逾期还款,则由该车抵偿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陈洪孟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永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