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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1023号

方统辉与张文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方统辉,张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1023号原告方统辉,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胡金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超,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方统辉诉被告张文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被告张文超以给原告方统辉帮助安置转业后的工作为由,收取原告10万元现金和1万元转账,共计11万元,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给原告安置工作,也未退还原告11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该钱款,被告虽口头答应退还,但却一拖再拖,直到2015年12月6日,在原告一直催要下,被告给原告补写了一份收条,其内容为“2014年收到方统辉拾万元现金,壹万元转账,用于帮助转业后的工作安置协调事宜,收款人:张文超”。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11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原告退役后为安置工作而给付被告11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统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