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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9992号

姚勇与北京华商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姚勇,北京华商会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荣鑫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9992号原告姚勇,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北京华商会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70号。法定代表人卜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宏侠,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北京市荣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垡上村104国道果园地东侧30米。法定代表人马文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宏侠,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姚勇与被告北京华商会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荣鑫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勇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勇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勇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商会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荣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姚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子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