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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1459号

吴梦婷与马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459号原告吴某某,女,回族,1990年7月21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家庭稳定及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和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