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刑初9号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彪,曾用名孟彪,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9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传云,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5)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江霞、赵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彪及辩护人王传云、被害人王铁军的委托代理人张家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孟祥彪在杞县西关未来国际酒店南门西侧用棍将被害人王铁军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铁军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祥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并愿意合理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祥彪在杞县西关未来国际酒店当保安。2014年10月27日22时许,在该酒店南门西侧被告人孟祥彪用棍将被害人王铁军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铁军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七级伤残。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孟祥彪对王铁军的人体损伤程度重伤二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王铁军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孟祥彪于2014年10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让其回家等侯,随时接受传唤,在公安机关通知其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未及时到案,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孟祥彪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意见、重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孟祥彪虽然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做到随时接受传唤,后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将其抓获归案,其行为不属自首,故对其辩护人辩称其构成自首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孟祥彪认罪态度较好,适当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祥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爱良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谢启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昆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