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中法执字第817号

张洋与赵箐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洋,赵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张洋,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箐,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张洋与赵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裁字第06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张洋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洋向我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赵箐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裁字第066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东宁

审判员  贾 忠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冬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