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448号原告熊树元,男,傈僳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委托代理人熊文廷,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前,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芙蓉古城(川西区11号)。法定代表人李苛,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办簇锦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方东风,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熊树元诉被告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树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杨宗武
代理
审判员 汪仁可
人民陪审员 肖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著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