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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448号

熊树元与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树元,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448号原告熊树元,男,傈僳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委托代理人熊文廷,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前,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芙蓉古城(川西区11号)。法定代表人李苛,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办簇锦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方东风,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熊树元诉被告成都康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树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杨宗武

代理

审判员  汪仁可

人民陪审员  肖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著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