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955号申请执行人戴XX,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XX,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戴XX与于XX(2015)通民(商)初字第79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戴XX亦未向我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7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宇
审 判 员 李峥
代理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