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字第214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成,
被执行人:沈太兵,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桂成与被执行人沈太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臣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