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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153号

吴宇生与向冬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宇生,向冬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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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吴宇生,农民。被执行人向冬娥,退休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鹤2828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向冬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冬娥在三日内偿还吴宇生借款本息和案件受理费共10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鹤峰县铁炉白族乡民族中心学校有退休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向冬娥在鹤峰县铁炉白族乡民族中心学校的退休金10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分11个月扣清,每月扣留1000元,最后一��月扣留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先羿

审判员  黄 芳

审判员  骆同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红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