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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9177号

王立春与栗军伟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春,栗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17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春,男,1995年2月9日。被执行人栗军伟,男,1992年1月15日。

原告王立春行与被告栗军伟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立春行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栗军伟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王立春行发现被执行人栗军伟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周光庆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