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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493号

潘XX与王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XX,王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493号申请执行人潘XX,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X,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潘XX与王X(2015)通民初字第072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XX亦未向我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7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宇

审 判 员  李峥

代理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