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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异46号

李养池等与李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养池,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异4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养池。委托代理人李东。被执行人李海。本院依据本院(2009)海民初字第34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养池与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养池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养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养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养池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红燕

审 判 员  杨海超

代理

审判员  潘亮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