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异4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养池。委托代理人李东。被执行人李海。本院依据本院(2009)海民初字第34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养池与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养池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养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养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养池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红燕
审 判 员 杨海超
代理
审判员 潘亮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