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108号罪犯魏道彬(曾用名魏大柱),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2012)吴江刑二初字第04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道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向被告人魏道彬追缴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发还本案被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223号刑事裁定,准许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6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5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魏道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魏道彬减���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道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魏道彬系累犯。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五千元及退赃310元已履行,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收据二张。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魏道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道彬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