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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2527号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周秀珍、黄荣其信用卡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周秀珍,黄荣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罗龙路龙门新街292号。负责人修兴华,行长。被执行人周秀珍,女,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黄荣其,男,汉族,居民,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秀珍、黄荣其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周秀珍、黄荣其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周秀珍、黄荣其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周秀珍、黄荣其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周秀珍、黄荣其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彦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