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罗晓玲,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乔庄镇。被执行人杨志林,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乔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小玲与被执行人杨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杨志林长期在外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其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无存款,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罗晓玲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明
审判员 白培富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