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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4397号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增柳、林英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增柳,林英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397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立开、金振明,系职员。被告王增柳。被告林英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增柳、林英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以被告王增柳因病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2634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晓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敏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