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7号原告连某。委托代理人姜军刚,河北纳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委托代理人孟会卿,王宝强,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薛春良
审 判 员 李智宣
人民陪审员 田杏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