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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87号

连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连某,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7号原告连某。委托代理人姜军刚,河北纳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委托代理人孟会卿,王宝强,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薛春良

审 判 员  李智宣

人民陪审员  田杏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