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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644号

刘让斌盗窃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刘让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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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644号罪犯刘让斌(曾用名刘让仁,绰号“阿斌”),男,1980年1月4日出生,福建省霞浦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共同退赔赃款103152.75元,其刑期自2009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月2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1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让斌于2011年2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5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25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违规情况:考核期内(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达标分24.4分。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退赔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让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让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