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韩立红,女,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原告谢清松,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孙大庆,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莎莎,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泰安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君,院长。委托代理人姚国,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系泰安市中心医院新生儿科医师。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红、谢清松与被告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东明
人民陪审员 崔启利
人民陪审员 苗志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鑫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