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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129号

唐勇盗窃罪,窝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129号罪犯唐勇,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张刑二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唐勇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60749.74元退赔给相关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1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01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21日止;又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5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唐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唐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2015年12月两次获监狱表扬,2016年2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七千元未履行,退赔款60749.74元未退赔。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唐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