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九江县庐山西路397号,组织机构代码:15946196-8。法定代表人张永宁。被执行人王菁,女,1988年5月21日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新村大道***弄*号*单元***室,身份证号:3604031988********。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王菁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菁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480000元,承担执行费71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8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执字第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闵 波
审判员 潘建军
审判员 刘晓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家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