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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082号

肖海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肖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082号罪犯肖海东。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吴江刑初字第0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海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三被告人退赔本案尚未被追回的赃款,发还本案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苏中刑终字第0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2014年7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六个月,前次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后次减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同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肖海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海东,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肖海东,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40分。为此,2015年2月、2016年2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已全部履行,退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肖海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海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过坚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