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730号原告孔华椿,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华椿与被告王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新国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华椿撤回对被告王新国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孔华椿负担。
审判员 高世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文天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