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148号
原告:陈爱武。
委托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小龙。
原告陈爱武诉被告冯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4月19日为4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冯小龙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日期,并由被告出具一份借条为凭。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冯小龙应偿付原告陈爱武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冯小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孝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藤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