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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15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于可鹏、张伟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于可鹏,张伟芳,吴书立,于尊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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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涛。委托代理人牛振龙。被执行人于可鹏。被执行人张伟芳。被执行人吴书立。被执行人于尊义。本院在执行(2015)棣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于可鹏、张伟芳、吴书立、于尊义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69936.29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期限已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武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