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涛。委托代理人牛振龙。被执行人于可鹏。被执行人张伟芳。被执行人吴书立。被执行人于尊义。本院在执行(2015)棣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于可鹏、张伟芳、吴书立、于尊义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69936.29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期限已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武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