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483号原告开鲁县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开鲁县开鲁镇明仁街民族路法定代表人徐瑞峰,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春刚,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告李秀,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开鲁县。
原告开鲁县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李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安文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