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2556号

邓远树与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远树,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556号

申请执行人:邓远树。

被执行人: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宽,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甬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14号邓远树诉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6580.46元,另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98.7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5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治  军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