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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财保50号

张大海与徐建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大海,徐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50号

申请人:张大海。

被

申请人:徐建成。

申请人张大海因与被申请人徐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徐建成名下(共同共有人黄丽丽)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梅岙中心大街3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0027625)中被申请人徐建成享有的共同共有部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大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徐建成名下(共同共有人黄丽丽)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梅岙中心大街3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0027625)中被申请人徐建成享有的共同共有部分(查封价值以50万元为限)。本案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张大海负担。申请人张大海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光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