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50号
申请人:张大海。
被
申请人:徐建成。
申请人张大海因与被申请人徐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徐建成名下(共同共有人黄丽丽)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梅岙中心大街3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0027625)中被申请人徐建成享有的共同共有部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大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徐建成名下(共同共有人黄丽丽)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梅岙中心大街3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80027625)中被申请人徐建成享有的共同共有部分(查封价值以50万元为限)。本案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张大海负担。申请人张大海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光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