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149号原告上海飞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绪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金成,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四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云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娟,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常浩高压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兵,经理。委托代理人柴根修,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四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常浩高压管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 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