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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8667号

方军与黄耀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军,黄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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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8667号

原告:方军,男,18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董泽云、魏蓉,系广东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黄耀平,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燕斌,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军诉被告黄耀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军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告方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40元减半收取18767元,由原告方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艾潼本裁定书于2016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