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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467号

吉林省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俐与王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俐,王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467号

原告:吉林省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贵,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程涛,住临江市。

被告:李俐,住临江市。

被告:王景杰,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俐、王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彤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