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957号
原告:李翠香。
被告:李尊占。
被告:杨桂爱。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香与被告李尊占、杨桂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翠香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池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可心相关法律条文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