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711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惠农小麦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永太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宗明,理事长。被告刘涛。被告王德香。被告李程。被告苏增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惠农小麦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涛、王德香、李程、苏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刘涛、王德香、李程、苏增磊价值4.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存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