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284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郭某某、程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4)秦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服务费、违约金。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562元、本案执行费1472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某,王某某银行存款106302.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
审判员 刘 明
代理
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