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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503-1号

赵福海与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福海,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503-1号申请执行人赵福海,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堰五商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路6号1幢(-1层、-2层、1层、2层、3层、4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陈亚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相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