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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545号

宋继训、冯哲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祥,男,1981年4月28日,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涪洋镇当阳村田子坝组。被执行人宋继训,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冯哲卿,女,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继训、冯哲卿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玉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34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34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2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彭文忠、

审判员金涛、

代理

审判员王徽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