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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825号

杨守君与沈海源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杨守君,男,汉族,1955年5月5日生,住山东省。被执行人沈海源,男,汉族,1970年1月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杨守君诉被告沈海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员顾国强、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的财产调查,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所致,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国强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